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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近日,新电需承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云亭分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家电消费纠纷,视机水波经调解,出现商家退还消费者货款4000余元。纹经
据了解,担举消费者刘先生新购了一台电视机,证责没用多久就发现电视机屏幕上出现水波纹,新电需承且涉及面越来越大。视机水波刘先生找商家讨要说法。出现商家认为消费者已对该电视机验收完毕,纹经后续出现的担举问题存在多种可能性,故对此不予理会。证责刘先生只向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云亭分会投诉。新电需承
云亭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视机水波商家表示,出现刘先生来反映情况时,他们第一时间派人上门查看,但是并没有查出电视机哪里有问题,故认为是刘先生操作不当造成电视机产生水波纹。
刘先生表示,电视机他才买了6个月,也并没有任何不当的操作,家里也不漏雨也无小孩玩水,所以电视机不可能进水,现在屏幕出现水波纹肯定是电视机质量有问题。
云亭分会工作人员表示,若商家认为是消费者人为造成的电视机水波纹,就要对此进行举证,若商家没有证据指出是消费者的问题,那就要按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认为是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水波纹。经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退货,并退还消费者购买电视机的4000余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此纠纷中,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属于耐用商品,该电视机在六个月内出现问题,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无法举证,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电视机既然有质量问题,经营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